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3〕第02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广水市创业创新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经依法查明:广水市创业创新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未办理完成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于2022年7月开始擅自决定在广水市长岭镇联合村董家咀进行“广水市月光海渔火露营项目(一期)”施工占用林地建设安装20个房车和“太空舱”。经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查,广水市创业创新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占用林地建设安装20个房车和“太空舱”毁坏占用林地面积604平方米,其中乔木林地面积279平方米,树种为其他阔叶混,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疏林地面积32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此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广水市创业创新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6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 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604平方米,其中279平方米乔木林地每平方米10元恢复植被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其中325平方米疏林地每平方米3元恢复植被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计3765元。并处36元每平方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计21744元。两项共计25509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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