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3〕第017号
被处罚人姓名: 胡**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42222********2101X
现住址:广水市武胜关镇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3年3月1日下午2点50分独自一人在梅家湾村石门前山场旁田里烧杂草引发了森林山火,大火于当天下午4时左右被扑灭。
经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测,确认胡**在广水市武胜关镇梅家湾村石前门山场引发的山火过火林地总面积21.5亩,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按地类分:过火有林地面积2.4亩,树种为湿地松,树木中度受损。过火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0.7亩,树种为油茶,树木受损严重。过火灌木林地18.4亩(内有部分油茶,受损严重)。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3.处以500元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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