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某野外违规用火的行政处罚
  • 发布时间:2023-04-24
  • 信息来源:广水市林业局
  • 【字体: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3〕第020

    被处罚人姓名:李**   性别:女  

份证号码:42098********40724

    现住址:广水市武胜关镇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33月31日上午9点30分独自一人在胡家湾村江家冲山场给公公上坟烧纸引发了森林山火,大火于当天上午1030分左右被扑灭。经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测,确认李**在广水市武胜关镇胡家湾村江家冲山场引发的山火过火林地总面积2.25亩,其中过火有林地(乔木林)面积1.65亩,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树种为马尾松;过火无林地(宜林地)面积0.6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的规定,构成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3.处以500元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3414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