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烟草专卖局 吴XX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3-07-06
  • 信息来源:广水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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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吴XX  性别: 男  年龄:54岁 职业:个体工商户

身份证号码:4222241969XXXXXXX         电话号码:0722-6691XXX

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广水市骆店乡团结村下马家湾

经营地址:广水市骆店乡骆店村骆店丁字街1号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42138110XXXX

经查实,当事人吴XX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被先行登记保存的0.2条卷烟系当事人从他人手中回收的,用于销售牟利,至案发时尚未出售,无违法所得。2023年4月10日,本局依法予以抽样送检0.2条,经湖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该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核价,涉案标价值为33.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吴XX身份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及基本情况。

证据二:《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查获卷烟照片,证明查获涉案卷烟的规格、品种、数量等情况。

证据三:吴XX讯问笔录,证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有关情况。

证据四:《检验报告》,证明涉案卷烟的真伪。

证据五: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证明涉案卷烟的价格。

以上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其形式、内容均合法有效。当事人对本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异议,并经签字确认。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2023年4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烟处告[2023]第033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进行了告知,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并将非法销售的0.2条卷烟公开销毁(抽样送检损耗0.2条)。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烟草专卖局或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烟草专卖局

                                          二O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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