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3-07-17
  • 信息来源:广水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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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广卫医罚[2023]002号

1 页共 1

被处罚人:广水海翔眼科医院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张**,性别:男,民族: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0124********7531,职务:院长,电话:1372018****

地址: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大邦路G18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院未依法申请备案擅自开展眼科义诊活动

    以上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023年4月10日);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2023年4月10日);3、法定代表人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3年4月10日);4、《现场笔录》二份(2023年4月10日、2023年4月10日);5、《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2023年4月10日);6、叶**《询问笔录》一份(2023年4月10日);7、《广水海翔眼科医院》检查表四份(2023年4月10日);8、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2023年4月10日);8、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3年4月10日);9、现场检查照片4张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水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3年 7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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