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住建行决字〔2023〕2号
被处罚人:江西蒙河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水北镇颖江大道110号21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MA35L3JY9B
法定代表人:黄**
授权委托人:张* 电话:1816338****
本机关于2023年4月24日对你(单位)施工现场经安全检查考核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要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施工的广水市十里办事处马都司社区习嘉.城市坐标项目中,工程施工现场5#楼施工到二层未搭设脚手架,现场作业班组私开升降机,操作人员无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施工现场经安全检查考核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要求。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资料和其他书证为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措施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已于2023年6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住建先告字〔2023〕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广住建听告字〔2023〕2号),告知了你(单位)对本机关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你(单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明确放弃申辩、听证的权利。
依据《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及《湖北省住建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江西蒙河建设有限公司做出以下处罚决定:
处壹万(10000)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广水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
账 号:420018137360********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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