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3〕第045号
被处罚人姓名:谭**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42138********14013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广水市陈巷镇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3年5月12日至18日期间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请人在广水市陈巷镇金山村金家湾建房占用林地151.7平方米,房前硬化占用林地17.2平方米,共占用林地168.9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现场勘验笔录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处罚:
1.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倍的罚款,共计6664元。
2.责令在2024年4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或者随州市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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