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3〕第053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杨*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42098********42817
现住址: 湖北省广水市李店镇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3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23日期间,在河西村新杨湾南门山山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私自砍伐自己责任山上的林木。经广水市信达林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技术人员现场勘查确认:杨*在广水市李店镇河西村新杨湾南门山山场采伐松木总株数为141株,采伐蓄积量为10.7534立方米,出材量为6.452立方米,折合重量7742公斤,全部为天然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4年4月30日前在异地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423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共计11613元(按松木市场价300元/吨核算)。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3年 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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