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杨某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发布时间:2023-08-09
  • 信息来源:广水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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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3〕第053

被处罚人姓名: 杨*     性别:  

    身份证号码:   42098********42817

现住址:  湖北省广水市李店镇

经依法查明,你2023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23日期间,在河西村新杨湾南门山山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私自砍伐自己责任山上林木广水市信达林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技术人员现场勘查确认:杨*在广水市李店镇河西村新杨湾南门山山场采伐松木总株数为141株,采伐蓄积量为10.7534立方米,出材量为6.452立方米,折合重量7742公斤,全部为天然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第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4年4月30日前在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423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共计11613元(按松木市场300元/吨算)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3年 7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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