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3﹞第060号
被处罚人姓名: 喻*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42138********11339
工作单位 : 无 现住址:广水市应办三里塘社区
经依法查明:喻*于2022年3月15日到5月31日期间,在广水市余店镇卢畈村小赖家湾十马线旁为“广水市余店镇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项目部”施工超红线范围平场地并倒混凝土占用林地1301平方米,且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喻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喻勇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喻*于2024年5月31日前将被非法毁坏占用的林地在原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倍罚款计35712元(其中①.恢复植被费用: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301平方米每平方米3元费用,计3903元;②.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301平方米每平方米24.45元费用,计31809.45元。共计35712.45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喻勇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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