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3〕第059号
被处罚人姓名:柴*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42098********81319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三里塘小区
经依法查明,你2022年7月17日至2023年1月5日请挖机,在广水市余店镇金盘村朝阳湾、吕家冲实施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时占用林地,且没有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经调查,根据现场勘测报告,柴磊在施工中占用林地3287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现场勘验笔录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处罚:
1.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倍的罚款,共计71130元。
2.责令在2024年4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3年 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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