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3〕第067号
被处罚人姓名: 董** 性别 : 男
身份证号码: 42222********04039
现住址:广水市陈巷镇平洑大道
经依法查明:董**于2023年5月20日至2023年5月30日期间,在广水市陈巷镇李岗村黑山凹山场平整场地建养牛棚毁坏林地,且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
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董**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董**于2024年5月31日前将被非法毁坏占用的林地在原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3215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5倍的罚款共计45021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董**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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