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董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 发布时间:2023-09-12
  • 信息来源:广水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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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3〕第067号

    被处罚人姓名: 董**    性别 :  

份证号码:   42222********04039

    现住址广水市陈巷镇平洑大道

经依法查明:董**20235月20日20235月30日期间,在广水市陈巷镇李岗村黑山凹山场平整场地建养牛棚毁坏林地,且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

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董**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董**2024年5月31日前将被非法毁坏占用的林地在原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3215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5倍的罚款共计45021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董**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3年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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