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某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发布时间:2023-09-12
  • 信息来源:广水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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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3〕第068号

    被处罚人姓名:沈**  性别:

身份证号码:42098********27219

    现住址:广水市吴店镇双岗村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3年2月6日至2023年6月22日请人在广水市吴店镇王子店村王子店林场及朝王庙山场超采伐许可范围砍伐树木。经调查,根据现场勘测报告,沈**请人超采伐许可范围砍伐树木220株,蓄积为9.8713立方米,出材量5.9228立方米,折合重量7107公斤,价值2842.8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现场勘验笔录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处罚:

1、责令在2024年6月30日前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660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计14214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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