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3〕第012号
被处罚人姓名: 殷*如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42098********01015
现住址:湖北省广水市武胜关镇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2年11月底至2023年12月底期间,在武胜关镇杨林沟村大岭岗山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擅自砍伐自留山上的林木。经广水市信达林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技术人员现场勘查确认:殷*如在广水市武胜关镇杨林沟村大岭岗山场采伐林木总株数为284株,树种为栎类,采伐蓄积量为3.4056立方米,出材量为2.0434立方米,折合重量1430公斤。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4年5月31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株数二倍的树木568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共计1544.4元(按栎杂木市场价360元/吨核算)。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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