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3〕第077号
被处罚人姓名:杨*成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42098********96056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广水市余店镇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3年6月3日至2023年6月13日叫人在广水市余店镇马安村凉水沟山场砍伐树木。经调查,根据现场勘测报告,杨*成叫人超采伐许可范围砍伐树木208株,蓄积为9.356立方米,出材量5.6136立方米,折合重量6736公斤,价值2155.52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处罚:
1、责令在2024年6月30日前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624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计10777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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