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021号
  • 发布时间:2023-11-01
  • 信息来源:广水市广水办事处
  • 【字体:

                                                                   广街办综执罚决〔2022〕021号

当事人:陈*朝

身份证号码:4209831981****4034

住(地)址: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武元路

电话号码:1599785****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1日对你(单位)涉嫌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11月3日未经依法批准,在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武元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的规定,有关事实有当事人陈某朝的调查询问笔录、违法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已于2022年11月14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广街办综执罚告〔2022〕021号),你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现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2000元罚款,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项执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广水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银行:广水工商银行支行营业部 

账号:18050261*****00636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

二0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