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街办综执罚决〔2022〕023号
当事人:戈某林
身份证号码:4222241968****3215
住(地)址: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小广场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涉嫌擅自占用城市广场摆摊设点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11月10日未经依法批准,在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小广场,擅自占用城市广场摆摊设点。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的规定,有关事实有当事人戈某林的调查询问笔录、违法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已于2022年11月22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广街办综执罚告〔2022〕023号),你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现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800元罚款,大写人民币捌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项执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广水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银行:广水工商银行支行营业部
账号:180502******500636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
二0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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