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024号
  • 发布时间:2023-11-01
  • 信息来源:广水市广水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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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街办综执罚决〔2022〕024号

当事人:李某华

身份证号码:4209831961****8820

住(地)址: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南立交桥旁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涉嫌擅自超出门店外墙摆摊经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11月10日未经依法批准,在广水市广街道办事处南立交桥旁,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摆放其他物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规定,有关事实有当事人李某华的调查询问笔录、违法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已于2022年11月23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广街办综执罚告〔2022〕024号),你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现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2000元罚款,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项执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广水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银行:广水工商银行支行营业部 

账号:180502******500636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

二0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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