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004号
  • 发布时间:2023-11-01
  • 信息来源:广水市广水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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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街办综执罚决〔2023〕004号

当事人:孙某栋

身份证号码:4222241961****0451

住(地)址:湖北省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北湖路76号

根据上级部门移送,本机关于 2023年6月16日对你(单位)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建房屋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02年8月在广水街道办事处北湖路76号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建房屋,涉嫌违法建筑面积185.10平方米。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规划管理股出具的《违法建设情形认定书》、当事人孙某栋的调查询问笔录、房屋规划现状图、宗地图、房产分户图、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继承人公证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已于2023年6月19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街办综执罚告〔2023〕004号),你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现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违法建筑面积185.10平方米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共计¥11106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壹仟壹佰零陆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项执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广水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银行:广水工商银行支行营业部 

账号:180502********0636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

二0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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