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公安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 | 备注 |
1 |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政许可决定 | 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
2 | 经过听证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 |
3 | 撤回行政许可的决定 | |
4 | 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 | |
5 | 行政拘留行政处罚决定 | |
6 | 吊销许可证(照)行政处罚决定 | |
7 | 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决定 | |
8 |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 |
9 | 收容教养决定 | |
10 | 重大行政案件处理 | 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
11 | 重大信访事项处理 | 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
12 |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 | |
13 | 治安、禁毒、交通、出入境、网络安全等重大政策、措施及改革事项 | |
14 | 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 |
15 | 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 上级或本级公安机关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 |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之前,由承办部门报法制部门审核。需要征求本机关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关意见的,承办部门应当在送审之前征求意见。
2、承办部门送审时,应当提交完整的行政执法卷宗、调查报告、起草说明、调研报告、相关证据材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及情况说明、承办部门集体讨论记录等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并对提交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法制部门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部门在指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交。
3、对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执法事项,法制部门可以组织本级公安机关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
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法制部门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活动其他相关材料,组织座谈、论证,也可以进行适度的调查取证并要求承办部门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法制部门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执法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
(2)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4)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5)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5、法制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1)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不应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3)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或裁量不当、超越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4)执法程序不合法、法律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意见;
(5)超出管辖权限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6、承办部门应在法定办案截止之日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法制部门提交送审材料。
法制部门在收到送审材料后,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反馈承办部门;案件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等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7、承办部门对法制部门的审核意见应当采纳;存在重大分歧的,由承办部门提交本级公安机关“三项制度”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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