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3〕第04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广水市刘家林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93421381MACKJN660P 法定代表人:阙**
单位地址: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杨寨镇茶林村
经依法查明,你合作社于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6月13日期间,在广水市杨寨镇茶林村一组小堰岭山场,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情况下,擅自安排施工人员平整场地修建王鸽养殖场棚破坏林地。经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查确认:广水市刘家林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平整场地修建王鸽养殖场棚(施工现场未硬化)毁坏有林地面积1146平方米,树种为其他阔叶混,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参考周边相似地块林分,并通过角规绕测法,确认周边相似林分公顷蓄积为28.16立方米,公顷株数为1271株,推算出小班蓄积为2.02立方米,小班株数为91株。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你合作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合作社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4年4月30日前在原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其中:有林地植被恢复费面积1146平方米,10元/平方米计11460元;林业生产条件恢复费面积1146平方米,11.28元/平方米计12922.56元,两项合计24382.56元)一倍的罚款,共计24382.56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合作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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