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3〕第094号
被处罚人姓名:余*胜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42222********38518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广水市蔡河镇蔡河街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3年4月2日在广水市蔡河镇徐店村熊家河湾胖子沟山场祭祖引发山火,火势在胖子沟山场与雷*海祭祖引发的山火交汇连片,过火林地面积129.2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现场勘验笔录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处罚:
1.处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罚款2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广水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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