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余某野外违规用火的行政处罚
  • 发布时间:2023-11-10
  • 信息来源:广水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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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3〕第094

    被处罚人姓名:余*胜    性别:

身份证号码:42222********38518

工作单位:           现住址:广水市蔡河蔡河街

经依法查明,你2023年4月2日广水市蔡河徐店熊家河湾胖子沟山场祭祖引发山火,火势在胖子沟山场与雷*海祭祖引发山火交汇连片,过火林地面积129.2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现场勘验笔录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处罚:

1.处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罚款2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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