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广卫传罚[2023]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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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广水市王明香内科诊所;地址:广水市广水办事处义阳五路新西河小区1栋101-10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性别:男;民族:汉族;联系电话:1557223****;公民身份号码:420983********0415
地址: 广水市广水办事处义阳五路新西河小区1栋101-102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诊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在诊所侧门楼梯口,未远离医疗区和人员活动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一份(2023年9月6日);2、《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2023年9月6日);3、王**《询问笔录》一份(2023年9月6日);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6、王**《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7、现场检查照片三张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3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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