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住建行决字〔2023〕9号
被处罚人:李**,男,39岁
公民身份号码:420921********4439 电话:1371869****住 址:湖北省孝昌县**********
本机关于2023年9月对你(单位)擅自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广水市***********擅自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资料和其他书证为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五):“燃气用户及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盗用燃气;(二)损坏、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接地引线,或者从事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三)擅自移动或者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等公共燃气设施;(四)擅自转供燃气、改变燃气用途;(五)擅自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已于2023年9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住建先告字〔2023〕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广住建听告字〔2023〕9号),告知了你(单位)对本机关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你(单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明确放弃申辩、听证的权利。
依据《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李**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对李**处陆仟(6000)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广水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
账 号:420018137360********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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