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颂 身份证号码:420983******9012
住(地)址:广水市广水办事处义阳一路4号-173
电话:139****2682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 2023年9月7日对你(单位) 涉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9月1日未经依法批准,在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北立交桥下,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当事人王小颂调查询问笔录、违法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已于2023年9月11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广街办综执罚告〔2023〕009号),你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现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大写人民币贰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项执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广水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银行:广水工商银行支行营业部
账号:180502610903500636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
二0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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