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红 身份证号码:420983********921X
住(地)址:广水市广水办事处塘角三道碑*号
电话:138****0176
根据其他部门移交,本机关于2023年9月28日对你(单位)涉嫌非法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9月8日,在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非法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广水市公安局广水派出所移交案件调查案卷、当事人李*红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已于2023年10月8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广街办综执罚告〔2023〕010号),你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现依据《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800元罚款,大写人民币捌佰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项执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广水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银行:广水工商银行支行营业部
账号:180502610903500636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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