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3〕第021号
被处罚人姓名:邢*成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420************035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广水市关庙镇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2年6月4日至2022年6月6日期间在广水市郝店镇铁城村王家冲后山脚修便道占用林地。根据现场勘测报告,占用林地409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处罚:
1.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一倍的罚款计7275元。
2.责令在2024年3月31日前恢复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或者随州市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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