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3〕第104号
被处罚人姓名:唐*书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422************012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广水市陈巷镇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2年12月10日、11日在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请人在广水市陈巷镇吴氏祠村吴家东湾后山砍伐杂木273株,采伐蓄积4.8立方米,出材量2.9立方米,折合重量4126公斤,价值1155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现场勘验笔录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处罚:
1.处滥伐林木价值1155元3倍的罚款,共计3465元。
2.责令在2024年5月31日前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2倍的树木共546株。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或者随州市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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