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4〕第003号
被处罚人姓名: 张*富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42098********95634
现住址:湖北省广水市余店镇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2月29日,在余店镇先觉庙村上马关侧面山山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擅自砍伐刘*明责任山上的林木。经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查确认:现场采伐栎树486株。通过对伐桩进行每木检尺,并根据《湖北省林木地径材积表》,求算出采伐蓄积为12.45立方米,推算采集7.47立方米,折算重量11.01吨,地类为有林地(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天然林保护禁伐区。附:1、林木采伐现场勘测图;2、地径-蓄积量表。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张*富于2025年3月10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株数三倍的树木1458株;2.处滥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共计17616元(按栎杂木市场价320元/吨核算)。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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