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某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发布时间:2024-03-26
  • 信息来源:广水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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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4〕第003

    被处罚人姓名:张*富    性别:  

    身份证号码:42098********95634

现住址:湖北省广水市余店镇

经依法查明,你2024年2月29日余店镇先觉庙村上马关侧面山山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擅自砍伐刘*明责任山上林木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查确认:现场采伐栎树486株。通过对伐桩进行每木检尺,并根据《湖北省林木地径材积表》,求算出采伐蓄积为12.45立方米,推算采集7.47立方米,折算重量11.01吨,地类为有林地(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天然林保护禁伐区。附:1、林木采伐现场勘测图;2、地径-蓄积量表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第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张*富2025310日前在补种滥伐株数三倍的树木1458株;2.滥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共计17616元(按栎杂木市场320元/吨算)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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