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4〕第001号
被处罚人姓名: 张*汉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42222********75612
现住址:湖北省广水市余店镇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3年12月31日,在余店镇先觉庙村马关对门山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擅自砍伐余店镇先觉庙村村民祝*汉责任山上的栎树,经广水市信达林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现场勘查确认:广水市余店镇觉庙村马关对门山场采伐林木总株数为130株,树种为栎类。采伐蓄积量为8.0744立方米,出材量为4.8446立方米,折合重量6782.496公斤。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张*汉于2025年2月22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株数三倍的树木390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四倍的罚款,共计9224.2元(按栎杂木市场价340元/吨核算)。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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