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广卫医罚[2024]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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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广水海翔眼科医院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张**,性别:男,民族: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0124********7531,职务:院长,电话:1372018****
地址: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大邦路G18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院使用一名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以上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024年4月9日);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4月9日);3、法定代表人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4月9日);4、《现场笔录》一份(2024年4月9日);5、《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2024年4月9日);6、张**《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4月9日);7、万*《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4月9日);8、万*《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2024年4月9日);9、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4月9日);10、广水海翔眼科医院处方签二份(2024年4月9日);11、现场检查照片三张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水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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