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4-06-28
  • 信息来源:广水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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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广卫医罚[202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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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广水精神康复医院   地址:广水市广水办事处流沙冲村,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左**,性别:男,民族: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2204********3211,电话:1897298****

地址: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流沙冲村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院使用一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一份(2024411日); 2、**《询问笔录》一份(2024411日);3、*《询问笔录》一份(2024411日);4、《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2024411日);5、法定代表人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411日);6*《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411日)7、《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024411日);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2024411日);9*《毕业证书》复印件一份2024411日);10广水精神康复医院超声影像报告单一份(2024411日);11、现场检查照片三张(2024411日)。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46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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