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4-06-28
  • 信息来源:广水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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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广卫医罚[2024]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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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广水市广水民康医院   地址:广水市广水办事处八一路口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性别:男,民族: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0983********1038,电话:1388686****

地址:广水市广水办事处八一路口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院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一份(2024416日); 2、*《询问笔录》一份(2024416日);3、李**《询问笔录》一份(2024416日);4、《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2024416日);5、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416日);6、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416日);7、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416日);8、李**《执业药师注册证》2024416日);9、《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2024416日);10、《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2024416日);11、患者**、黄**处方签一份(2024416日);12、现场检查照片张(2024416日)。

(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46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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