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郊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委托书
  • 发布时间:2024-10-28
  • 信息来源:广水市城郊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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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委托书


委托方: 广水市城郊街道办事处                

受委托方:城郊街道综合执法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现就 城郊街道 办事处(以下简称委托方) 委托城郊街道 办事处综合执法中心(以下简称受委托方)实施行政处罚相关事宜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事项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中涉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赋权事项的处罚;

2.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涉及市城管局赋权事项的处罚;

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中涉及市林业局赋权事项的处罚。

二、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2023年1月6日起至委托方取消委托之日止生效。如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委托权限

受委托方对本协议第一条委托事项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四、其他事项

1.日常监管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委托方发现涉嫌违法的,将线索移交受委托方调查处理。

2.受委托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方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委托方不再行使处罚权。

3.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款项缴至市财政。

4.受委托方在行使委托职权过程中遇到问题应与委托方加强沟通、积极解决。

5.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6.委托方和受委托方于2024年10月28日前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方(盖章):受委托方(盖章):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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