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街办综执罚决〔2024〕001号
  • 发布时间:2024-12-10
  • 信息来源:广水市广水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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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广水市广水街道双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万德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2138178093310XB            

住(地)址:湖北省广水市广水街道双岗村左家湾

联系电话:13886859848

根据上级部门交办,本机关于 2024年1月2日对你单位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村级党员群众服务中心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18年4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广水市广水街道双岗村左家湾土地建设村级党员群众服务中心。2023年11月,经广水市国土规划勘测院测量该房屋占地面积610.5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348.52平方米,旱地262.02平方米。涉嫌违法占用土地面积262.02平方米。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违法占用土地。

有关事实有广水市广水街道双岗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万德义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邓德江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违法现场勘测笔录、房屋照片、广水市国土规划勘测院出具的农用地转用勘测定界图、2018年数据库套合比对信息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已于2024年1月8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广街办综执罚告20241),你单位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现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99版)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

4、《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鄂土资规[2010]1号》规定:“非法占用建设用地5亩以下,或非法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及其他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已形成违法事实,造成一定后果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非法占用土地262.02平方米每平方米8元的罚款,共计¥2096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玖拾陆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项执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广水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银行:广水工商银行支行营业部 

账号:180502610903500636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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