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街办综执罚决〔2024〕002号
  • 发布时间:2024-12-10
  • 信息来源:广水市广水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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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天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爱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534285971          

住(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汉江路94号

联系电话:15271114932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4年1月2日对你单位涉嫌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12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武元路设置户外广告。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的规定,属违规设置户外广告。

有关事实有天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天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爱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天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委托人王澜翔调查询问笔录、违法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已于2024年1月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广街办综执罚告20242),你单位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现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

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1000元的罚款,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项执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广水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银行:广水工商银行支行营业部 

账号:180502610903500636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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