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水市三棵树化工涂料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张胜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381MACM5NNH4X
住(地)址:湖北省广水市广水八一路89号
联系电话:18972998268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4年1月3日对你(单位)涉嫌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和混倒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1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八一路设置户外广告和混倒建筑垃圾。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等规定,属于违规设置户外广告和混倒建筑垃圾。
有关事实有广水市三棵树化工涂料经营部营业执照、广水市三棵树化工涂料经营部法定代表人张胜超调查询问笔录、违法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已于2024年1月8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广街办综执罚告〔2024〕3号),你(单位)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现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第六款:“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等规定,现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处450元的罚款,对混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处150元罚款,合计并处罚款¥6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项执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广水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银行:广水工商银行支行营业部
账号:180502610903500636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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