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杨传文
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81********8818
住(地)址:湖北省广水市广水办事处九皇涂家大塘63号
联系电话:13774090381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4年1月4日对你(单位)涉嫌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搭建构筑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1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武元路城市道路两侧搭建构筑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规定,属违规在城市道路两侧搭建构筑物。
有关事实有杨传文身份证复印件、杨传文调查询问笔录、违法现场勘查笔录、违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已于2024年1月9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广街办综执罚告〔2024〕4号),你(单位)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现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现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1000元的罚款,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项执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广水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银行:广水工商银行支行营业部
账号:180502610903500636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
二0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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