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街办综执罚决〔2024〕005号
  • 发布时间:2024-12-10
  • 信息来源:广水市广水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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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广水市恒发爆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贝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6884922414

住(地)址:湖北省广水市应山街道双桥社区(畔山林语)慢生活街区201-202

联系电话:13886857055

根据上级部门移送,本机关于 2024年3月5日对你公司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建成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于2019年在广水街道芦兴社区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成爆炸物品仓库,共建5处一层,建筑占地面积448平方米。2024年1月21日,经广水市大华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测绘该5幢房屋总建筑面积448平方米。涉嫌违法建筑面积448平方米。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规划管理股出具的《违法建设情形认定书》、公司法人陈贝刚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李万利身份证复印件、李万利调查询问笔录、违法现场勘测笔录、房屋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宗地图、委托书、广水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纪要20235号、房产分户图(5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地字地421381202300039号)、湖北大华房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工程造价评估报告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已于2024年3月13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广街办综执罚告20245),你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现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湖北大华房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广水市恒发爆破有限公司炸药仓库、雷管仓库、辅助用房、值班室等4处房屋工程造价评估工程单价为601.69元每平方米,4处房屋建筑面积共424.4平方米;仓库1处工程单价为398.1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3.6平方米。

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炸药仓库、雷管仓库、辅助用房、值班室等4处房屋处违法建筑面积424.4平方米工程造价601.69元每平方米10%的罚款,计¥25535元,大写人民币贰万伍仟伍佰叁拾伍元;

2、对仓库1处房屋处违法建筑面积23.6平方米工程造价398.10元每平方米10%的罚款,计¥939元,大写人民币玖佰叁拾玖元;    

合计罚款¥26474元,大写人民币贰万陆仟肆佰柒拾肆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项执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广水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银行:广水工商银行支行营业部 

账号:180502610903500636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

0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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