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街办综执罚决〔2024〕006号
  • 发布时间:2024-12-10
  • 信息来源:广水市广水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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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小成

身份证号码:422224********3216

住(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549号13栋1单元402室

根据上级部门移送,本机关于 2024年3月15日对你(单位) 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建成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12年购买位于广水办事处触煤厂小区78号王新华房屋三间(详见土地登记审批表及房屋买卖合同),此房屋建于2002年9月,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2023年5月16日,经湖北鸿胜测量测绘有限公司测绘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17.82平方米;2023年6月13日测量该房屋宗地面积为121.80平方米。涉嫌违法建筑面积117.82平方米。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规划管理股出具的《违法建设情形认定书》、应小成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邓有华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邓有华调查询问笔录、违法现场勘测笔录、房屋照片、购房协议、房屋规划现状图复印件、宗地图、房产分户图、土地登记表复印件(编号030206098-1)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已于2024年3月2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广街办综执罚告20246),你(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现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该行为属尚可改正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限期改正,补缴规费,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2、广水市住建局会议纪要(20181号)《关于办理不动产证需出具规划证明的专题会议纪要》:建房时间在2005年以前,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无产权纠纷,有土地手续,房屋建设在土地证宗地图范围内,且符合广水市城乡总体规划的房屋,可出具规划证明,具体要求如下:第3款,建房户未交纳规费的,补交规费,依法立案处理后出具规划证明。

3、根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2009年下半年城市住宅建筑工程造价指数》,随州市城市住宅建筑工程平方米造价指标为796元每平方米。由于2009以前的建筑工程造价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经于当事人协商后经当事人同意,建筑工程造价协定为每平方米600元。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违法建筑面积117.82平方米工程造价600元每平方米百分之十的罚款,共计¥7069元,大写人民币柒仟零陆拾玖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项执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广水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银行:广水工商银行支行营业部 

账号:180502610903500636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

0二四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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