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农罚〔2024〕33号
当事人姓名: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2098319840502****
联系电话:1737169****
住所:广水市**镇**村**大屋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随意弃置病死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9月6日9时许,广水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一中队执法人员接到广水市太平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代春平站长来电,称该镇楼子湾的一处荒山上发现有病死猪,需要执法人员前往协助处理。
接到案情电话后,执法人员前往广水市太平镇楼子湾展开调查,经调查发现:太平镇楼子湾荒山上面有病死动物(仔猪)16头,太平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已将16头病死动物装入袋中准备就地无害化处理,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核实了数量,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最后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2024年9月10日,广水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一中队执法人员前往广水市太平镇派出所寻求协助,通过调取前往太平镇楼子湾荒山的必经之路(太平镇南屋角土楼子湾)监控录像发现,2024年9月5日15时4分25秒,车辆牌照号码为鄂SKT***的长安牌小货车运输疑似病死猪前往太平镇楼子湾荒山弃置病死猪位置的方向,于2024年9月5日15时11分54秒返回时,该车辆运输的疑似病死猪已全部卸载,执法人员立即对监控录像画面进行拍照取证。
随后,执法人员通过电话与车辆牌照号码为鄂SKT***的长安牌小货车的车主宋**取得联系,经了解,2024年9月5日是车主宋**的丈夫阳**驾驶鄂SKT***的长安牌小货车前往太平镇楼子湾荒山弃置病死猪,执法人员立即通知宋**告知其丈夫阳**迅速前来本机关配合调查。
2024年9月12日,经本机关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调查。
2024年9月12日14时许,当事人阳**前来本机关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并制作了一份询问笔录,笔录中,阳**供认,监控记录照片显示的车辆是他自己的车辆,登记在其妻子宋**名下;阳**在广水市**镇**村**大屋开设了一家名称为“广水市**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生猪养殖场,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1381MA4CWR****),法定代表人:阳**;2024年8月5日阳**以个人名义租赁了太平镇***生猪养殖场(广水市太平镇**养殖专业合作社)用于生猪养殖;2024年9月5日,阳**从其租赁的太平镇***生猪养殖场共运输了98头病死仔猪,其中16头已死亡,还有82头已濒临死亡,前往太平镇楼子湾荒山进行抛弃的违法事实。
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向阳**下达了《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广农责改〔2024〕2号),责令其于2024年9月16日之前改正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对其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剩余的82头仔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及对其租赁的生猪养殖场进行全面消毒。
经查:2024年9月5日,阳**驾驶车辆牌照号码为鄂SKT***的长安牌小货车从其租赁的太平镇***生猪养殖场共运输了98头病死仔猪,其中16头已死亡,还有82头已濒临死亡,前往太平镇楼子湾荒山进行抛弃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9月6日执法人员在太平镇楼子湾荒山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随意弃置的病死仔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现场证据照片2份,证明执法人员接到案情电话后立即前往现场进行处置。
证据二:2024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前往太平镇派出所查看监控记录发现车辆牌照为鄂SKT***的长安牌小货车运输病死仔猪前往太平镇楼子湾荒山进行弃置的监控记录拍照照片3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调查询问现场照片1份、当事人身份证照片1份、《楚天畜牧兽医》平台查询当事人位于**镇的养殖场信息和《营业执照》截图2份,证明执法机关认定违法主体及当事人未按照规定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广水市农业农村局送达回证》1份。
证据五:当事人积极配合太平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未按照规定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剩余的82头仔猪无害化处理及生猪养殖场消毒的整改现场照片1份。
证据六:当事人提交《从轻处罚申请书》1份。
以上证据获取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农告〔2024〕33号),告知了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和时限。当事人阳**当场签收,并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且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也未向本机关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的行为,存在引起疫情传播的隐患。鉴于当事人在我局立案调查后,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并提交了1份《从轻处罚申请书》,表述了在生猪养殖行业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生活难以维系,并且未引起疫情传播,未产生危害后果,未造成社会影响。考虑到当事人家庭困难,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一)行为人初次违法,违法所得较低,积极纠正且未发生危害后果的;(三)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有效避免危害后果继续发生的;”;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款“当事人具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其他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营商环境的规定,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和依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序号51,情节与危害后果第一项“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幅度第一项“处3000元以上1.6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规定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账号:07061-103050111,地址:应山办事处西门农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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