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4-12-24
  • 信息来源:广水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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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农罚〔2024〕35号


当事人:个体工商户(无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381MACGB65G24,负责人:刘***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年月:19***年4月***日,公民身份号码:42222419******5619,住所: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镇***街30号。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审理,现查明:

2024年7月11日,本机关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农药监督抽查的通知》(农办农〔2024〕8号)和《湖北省2024年农药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的文件要求,对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产品“菌毒杀星™松脂酸铜”进行了抽样送检,样品数量为3袋。该农药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注:“菌毒杀星™松脂酸铜、登记证号:PD20142639、标准证号:Q/HSC 05-2017、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豫)0081、有效成分含量:18%、剂型:乳油、净含量:10ml、生产日期:见包装(20230401)、质量保证期:2年、河南世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月28日,本机关收到湖北省农药检定管理所邮寄的《检测报告》,经湖南文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验报告编号:WP2024J1323):该农药样品内松脂酸铜实测值为3.5%,松脂酸铜的质量分数不符合标签标注的Q/HSC05-2017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农药监督抽查通知》(农办农〔2024〕8号)标准要求。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之规定,认定该批次“菌毒杀星™松脂酸铜”为劣质农药。

2024年10月29日,经本机关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调查。

2024年10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湖北省农药检定管理所邮寄的《广水市不合格产品快递信息》,对《产品确认通知书》和《结果确认通知书》快递运单详情进行了截图,根据涉案农药产品包装标签标注的农药登记证,在中国农药信息网打印了涉案农药产品登记信息。10月3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广水市***镇***街30号,向当事人送达了《广水市农业农村局检测结果告知书》广农检告〔2024〕35号),并附有检测报告。告知当事人检测结果和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和时限。当事人负责人刘***当场签收,并明确表示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门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农药产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负责人刘***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对当事人主体资质、进销货情况进行了取证,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等证据。11月17日,当事人负责人刘***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不申请复检的情况说明。

经查:当事人从随州市曾***处购进该批次“菌毒杀星™松脂酸铜”60袋,采购价格为0.8元/袋,总采购金额为48元。该农药产品销售价格为1元/袋,至2024年10月31日60袋已全部销售完,共获得销售收入为60元。其中包括本机关抽样样品数量3袋,并按照8元/袋支付的样品费3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证据二:负责人《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当事人口头照打印件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2份、执法人员现场询问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菌毒沙星™松脂酸铜”农药产品的事实;

证据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农药监督抽查的通知》(农办农〔2024〕8号)和《湖北省2024年农药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各1份、《农药质量抽样单》(抽样编号:鄂GS05)1份、执法人员支付样品费微信截图打印件1份、《农药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附标签二维码查询图和产品照片)1份、《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1份、广水市不合格产品快递信息1份、产品确认通知书运单详情打印件1份、结果确认通知书运单详情打印件1份、《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广农检告〔2024〕35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检验报告》(编号:WP2024J1323)1份、检测机构营业执照和资质认定证书各1份、抽样产品包装标签照片打印件1份、抽样产品二维码扫码截图打印件1份、中国农药信息网登记信息打印件1份、不申请复检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菌毒沙星™松脂酸铜”是劣质农药的事实。

以上证据获取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1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农告〔2024〕35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和时限。当事人负责人刘***当场签收,并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共采购和销售了“菌毒杀星™松脂酸铜”60袋,销售价格为1元/袋,销售额为60元,认定当事人货值金额为60元,违法所得为60元。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且在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可从轻予以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菌毒杀星™松脂酸铜”是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21“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停止经营“菌毒杀星™松脂酸铜”等假农药的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

2、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广水市财政局非财政专户,号码 79020104000143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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