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4〕57号
被处罚人姓名: 高*跃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42098********50076
工作单位:无 现住址:广水市陈巷镇仓屋咀村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6月中旬至2024年7月中旬,在未依法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在广水市陈巷镇仓屋咀村李家陡坡后山建蜈蚣养殖池占用林地604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现场勘验笔录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鄂林规范〔2023〕79号》第五十四条,未经审核批准,违法占用(临时占用)林地,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防护林、特用林林地面积不足1亩或其他林地不足3亩,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处罚:
1、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1、恢复宜林地植被604平方米,每平方米3元计1812元;2、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计6084.47元,单价每平方米10.07元。两处共计7896.47)一倍的罚款,共计7896元。
2、责令在2025年4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各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4年12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广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