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 发布时间:2024-12-26
  • 信息来源:广水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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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457


被处罚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42098********50076

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广水市陈巷镇仓屋咀村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6月中旬至20247月中旬,在未依法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在广水市陈巷镇仓屋咀村李家陡坡后山建蜈蚣养殖池占用林地604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现场勘验笔录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鄂林规范〔202379》第五十四条,未经审核批准,违法占用临时占用林地,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防护林、特用林林地面积不足1亩或其他林地不足3亩,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处罚:

1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1、恢复宜林地植被604平方米,每平方米3元计1812元;2、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计6084.47元,单价每平方米10.07元。两处共计7896.47)一倍的罚款,共计7896元。

2、责令在20254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各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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