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4〕14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广水市群强香菇种植专业合作社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3421381MA4CWCP28E
法定代表人:汪*栋 职务: 法人
单位地址:广水市陈巷镇方略村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18年12月4日至2018年12月9日,在广水市陈巷镇方略村原小学后山建香菇大棚临时使用林地,逾期未恢复林地林业生产条件。至今还在使用的林地面积为2700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现场勘验笔录 等证据为证和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文件(自然资发〔2023〕53号)第一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三调”为非林地,实际为林草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已办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依法仍按照林地管理,由林草主管部门实施监管;实际为违法违规占用林地的,由林草主管部门实施监管,督促依法依规查处并落实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鄂林规范〔2023〕79号》第五十四条,未经审核批准,违法占用(临时占用)林地,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防护林、特用林林地面积不足3亩或其他林地不足5亩,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处罚:
1、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1、恢复植被2700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计27000元;2、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计41862元,单价每平方米12.11元。两处共计68862)二倍的罚款,共计137724元。
2、责令在2025年4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各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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