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广卫医罚[2025]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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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广水市郝店镇中心卫生院(地址:广水市郝店镇中兴路98号;联系电话:138868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性别:男;民族: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2204********0413。
地址:广水市郝店镇中兴路98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院使用一名护士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一份(2024年10月29日);2、《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2024年10月29日);3、杨*《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10月29日);4、杜**《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10月29日);5、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10月29日);6、杨*《身份证网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10月29日);7、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10月29日);8、《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2024年10月29日);9、《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10月29日);10、《广水市郝店镇中心卫生院处方笺》复印件一份(2024年10月29日);11、杜**《护士执业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10月29日);12、《授权委托书》一份(2024年10月29日);13广水市郝店镇中心卫生院2024年10月份《门诊值班表》一份(2024年10月29日)14、现场检查照片三张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鄂卫规[2023]3号)序号第76的轻微违法情节第3类处罚标准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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