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4〕第050号
被处罚人姓名: 刘*锋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42222********88517
工作单位:无 现住址: 湖北省广水市蔡河镇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8月至2024年9月期间,在广水市十里街道办事处九联村路口开设的货场内,在没有取得疫木安全定点利用资质情况下,擅自收购疫木(松木)。经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确认:确认车辆及车辆上的原木总重量为22.39吨,除去车身自身重量11.2吨后,原木重量为11.19吨,树种为松树。按每立方米1.2吨进行材积折算,求算出原木材积为9.33立方米,推算蓄积为15.54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方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结合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3年修订)》的通知【鄂林规范〔2023〕79号】文件要求,你未按照规定对疫木进行定点安全利用,存在经营交易疫木行为,但尚未造成疫木流失,违法程度较重,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4252元。
2.并处2万元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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