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4〕第047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广水市瑞轮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3421381MADD5TNM5G
法定代表人:张*梅 职务:法人
单位地址:广水市关庙镇三合村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7月11日至今,在未依法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在广水市关庙镇三合村7组栗坡山场平场地占用林地2306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现场勘验笔录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处罚:
1、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1、恢复宜林地植被2306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计23060元;2、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计14864.48元,单价每平方米6.45元。两处共计37924.48元)1.5倍的罚款,共计56886元。
2、责令在2025年4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各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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