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5-03-10
  • 信息来源:广水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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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农罚〔2025〕2号


当事人:陈**,性别:男,民族: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098319********15,联系方式:133****2228,住所:广水市广水办事处**村一组。

当事人陈**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审理,现查明:

2025年1月15日,本机关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元旦春节和“两会”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鄂农办函〔2024〕106号)的文件要求,对当事人种植的芹菜(未上市)进行了监督抽查,样品编号SZ25011002。2月13日,本机关收到农业农村部农业环境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武汉)出具的 《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D2025-001),在当事人处抽检的芹菜样品中检出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检测结果为0.043mg/kg。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9号》文件要求,克百威不得用于蔬菜上,当事人涉嫌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2025年2月17日,经本机关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

2025年2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广水市广水办事处**村,向当事人送达了《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2025〕1号》,并附有《检测报告》,告知了当事人检测结果和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和时限。当事人陈**当场签收,并明确表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种植的芹菜进行了采摘称重,制作了《广水市农业农村局查封现场笔录》,向当事人下达了《广水市农业农村局查封决定书》(广农封〔2025〕2号),将采摘的60.1千克芹菜封存于当事人家中;对当事人居住房屋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包装标识含有克百威的农药或者其他产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陈伍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对当事人主体资质、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取证,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身份证照片。2月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广农责改〔2025〕2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在农作物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克百威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广水市农业农村局查封处理决定书》(广农封处〔2025〕2号),将封存的芹菜采取了焚烧的方式进行销毁。

经查:当事人作为一名普通农户,2024年9月中旬在自家一个大棚内种植了部分芹菜,总面积约为50平方米,其按照普通蔬菜种植方式进行栽培管理。当事人种植的芹菜经抽样检测,检出“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成分,当事人对抽样检测结果表示认可,不申请复检,证明当事人在使用农业投入品的过程中使用了含克百威的农业投入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居住的房屋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含克百威的农业投入品。当事人在芹菜种植过程中使用了农药、复合肥和农家肥等农业投入品,农业投入品名称、使用方法和使用时间当事人没有做记录,也没有留存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样品,无法查证是哪种农业投入品含有克百威。当事人的芹菜共采摘了88.1千克,本机关封存并销毁了60.1千克,销售芹菜28千克,获得收入为95元。其中监督抽查抽样3千克,当事人获得样品费20元;自行摆摊销售了25千克,销售价格为3元每千克,当事人获得75元,无销售记录和具体购买对象的联系方式,无法对销售出去的芹菜进行追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证据二:《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元旦春节和“两会”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鄂农办函〔2024〕106号)1份、《农产品抽样单(芹菜、菠菜、白菜)》1份、样品费支付微信转账记录1份、《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样品编号SZ25011002)1份、《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2025〕1号》1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D2025-001)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9号》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当事人门头照打印件1份、现场询问照片打印件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5份,证明当事人种植芹菜过程中使用了含克百威的农业投入品的事实;

证据三:《广水市农业农村局查封决定书》(广农封〔2025〕2号)1份、《广水市农业农村局查封现场笔录》1份、芹菜种植大棚现场检查照片1份、芹菜现场采摘照片4份、芹菜现场称重封存照片1份、《广水市农业农村局查封处理决定书》(广农封处〔2025〕2号)1份、芹菜现场监督销毁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种植的芹菜已经被监督销毁的事实。

以上证据获取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5年3月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农告〔2025〕2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时限。当事人陈**当场签收,并表示放弃陈述申辩,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种植芹菜过程中使用了含有克百威的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作为一名农户,属于初次违法,违法生产经营的芹菜总货值金额为275.3元,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且在广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销毁违法生产经营的芹菜,建议从轻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序号275“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处10万元以上1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农户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在农作物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克百威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95元;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09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广水市财政局非税财政专户,账号码 79020104000143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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