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农业农村局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5-04-07
  • 信息来源:广水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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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农(宅地)免罚〔2025〕1号

当事人:蔡*     民族:汉族   

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4019  

住所:广水市陈巷镇**

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5月13日,广水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广水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小组《违法线索移交函》(〔2024〕2号),其中反映广水市陈巷镇**村村民无手续建住宅。本机关于次日(14日)派出执法人员对线索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在陈巷镇政府调取了当事人办理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宅字2023022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421381202300047号)。在陈巷国土资源所调取了图斑编号的位置及当事人建住宅所占土地的地类(宅基地属于建设用地)。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对现场进行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当事人住宅面积345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和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农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上述限额内,根据本地人均耕地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住宅占地标准”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执法人员于当日下达了《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

本机关于2024年5月21日依法立案,2024年8月14日作出《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农(宅基地)罚2024〕13号)。当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水市人民政府委托广水市应山房地产测绘中心对当事人的宅基地进行重新勘测,该测绘中心出具《广水市陈巷镇蔡立猛房屋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2024年11月21日,广水市人民政府从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取了《蔡立猛个人建房套合2023年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信息》,证明当事人住宅地类为农村宅基地。2024年12月12日广水市人民政府作出《广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广复决字[2024]47号),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农(宅基地)罚[2024]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

本机关依照复议决定于2025年1月2日重新立案,并于2025年1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农(宅地)罚告听〔2025〕1号),告知了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和时效。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本机关递交了《重新勘测申请书》。本机关委托深圳市国测测绘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房屋宅基地进行重新勘测,该公司于2025年1月22日出具《不动产测绘报告》,报告中当事人房屋宅基地面积为201.5平方米。2025年3月4日,当事人向本机关递交了《免于行政处罚申请书》申请免予处罚,执法机构对当事人免行政处罚不予认可。在法制审核时,法制审核小组认为当事人申请免予处罚情形合理,并请法律专家对案件进行审查。法律专家向法制审核小组出具《湖北磊落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鄂磊律专〔2025〕第032号),法制审核小组根据法律意见书建议同意作出免予处罚决定。2025年3月2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关于研究蔡立猛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的党委会会议纪要》同意对此案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下达免予处罚前责令当事人交齐补偿款并征求所属村委会及四邻谅解)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拆除了其在陈巷镇***组的旧住宅,在本村*组异地建造了地上三间二层及地下一层共计三层砖混结构的住宅,并已经入住。《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宅字2023022号)批准用地面积为199平方米,深圳市国测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不动产测绘报告》房屋宅基地面积为201.5平方米,超过批准面积2.5平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违法线索移交函(2页);2.现场检查笔录(3页);3.询问笔录(4页);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1页);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页);6.广水国土资源局陈巷国土资源所证明(2页);7.证据提取单户口簿(2页);8.股权证(1页);9.现场照片(2页);10.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页);11.《广水市人民政府房屋勘测报告告知书》附《广水市陈巷镇蔡立猛房屋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8页);12.《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行政复议调查取证的复函》附蔡立猛个人建房套合2023年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信息(2页)。

13.四邻协议(1页);14.广水市陈巷镇**村村民委员会证明附收据(2页)。

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和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农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上述限额内,根据本地人均耕地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住宅占地标准”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房屋为框架结构,拆除2.5平方米会造成住宅整体结构不稳,不符合法律比例原则,并且当事人取得所属村委会和四邻谅解,同时以补偿的形式平衡村集体利益。

综上,根据本机关作出《关于研究蔡立猛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的党委会会议纪要》,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免予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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