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5〕第017号
被处罚人姓名:喻*才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2222********08117
现住址:湖北省广水市蔡河镇
经依法查明,2025年3月26日喻*才在广水市蔡河镇白果村牌子冲对门山山场祭祖引发山火。根据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测报告,过火林地面积25.14亩,地类为乔木林,树种为针阔混,森林类别为省级公益林,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涉嫌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构成违法。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结合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3年修订)》的通知【鄂林规范〔2023〕79号】文件第74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造成一般森林火灾的为严重违法情节,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2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喻*才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造成一般森林火灾,违法程度严重,裁量处罚执行标准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2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喻*才作出以下处罚:
(一).责令喻*才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二).对喻*才处 2000元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各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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