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吴某违规处置疫木的行政处罚
  • 发布时间:2025-04-11
  • 信息来源:广水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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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5〕第012

    被处罚人姓名:吴*东   性别:  

份证号码:42222********38135

现住址: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北关社区阳光小区

经依法查明,2025310日安排河南籍半挂车司机杨*红将广水办事处南山村金家冲母猪嘴山场砍伐的松木(疫木)擅自运往河南省上蔡县售卖未果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专业技术人员勘查确认:我队技术员根据办案人员调查及当事人提供的称重磅单,并依据《广水市松木(疫木)每立方米标准重量取样测量表》(该表为我队专业技术员于2024年10月31日均匀取样称重制作,适用于广水市范围内松木(疫木)每立方米材积重量标准)确认该批松木(疫木)重量为11370千克,每立方米标准重量为1493千克,求算出材积为7.62立方米,推算蓄积为12.70立方米。附《广水市松木(疫木)每立方米标准重量取样测量表》、称重磅单。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二十九条第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结合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3年修订)》的通知【鄂林规范〔2023〕79号】文件第71条要求,拟以未按照规定对疫木进行定点安全利用,存在经营交易疫木行为,但尚未造成疫木流失,违法程度较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案件委员会集体讨论本机关决定对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整改,没收变卖所得2956元

2.并处1万元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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