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5〕第012号
被处罚人姓名:吴*东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42222********38135
现住址: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北关社区阳光小区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3月10日,安排河南籍半挂车司机杨*红将在广水办事处南山村金家冲母猪嘴山场砍伐的松木(疫木),擅自运往河南省上蔡县售卖未果。经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专业技术人员勘查确认:我队技术员根据办案人员调查及当事人提供的称重磅单,并依据《广水市松木(疫木)每立方米标准重量取样测量表》(该表为我队专业技术员于2024年10月31日均匀取样称重制作,适用于广水市范围内松木(疫木)每立方米材积重量标准)确认该批松木(疫木)重量为11370千克,每立方米标准重量为1493千克,求算出材积为7.62立方米,推算蓄积为12.70立方米。附《广水市松木(疫木)每立方米标准重量取样测量表》、称重磅单。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方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结合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3年修订)》的通知【鄂林规范〔2023〕79号】文件第71条要求,拟以未按照规定对疫木进行定点安全利用,存在经营交易疫木行为,但尚未造成疫木流失,违法程度较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案件委员会集体讨论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整改,没收变卖所得2956元。
2.并处1万元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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